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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26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自立名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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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