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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28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心理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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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