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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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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27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 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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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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