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 第4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法人或團體,應經政府立案,其進用員工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代表人為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或其理監事或董監事為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進用員工,包括以不定期或六個月以上定期僱傭契約,及因業務、專業或技術需要以一年以上之有償委任契約進用者。 第一項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法人或團體投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代表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及退伍證明或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中具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身分者之退伍證明。 二、員工名冊(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中具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身分者之退伍證明。 三、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進用契約。 採購單位應依第一項資格條件,審查前項投標文件,必要時,得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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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