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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第7條

採購單位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且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之勞務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前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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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採購單位)辦理下列事項有關之勞務採購,適用本辦法…第3條本辦法不適用於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所辦理之採購。第4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法人或團體,應經政府立案,其進用員工之志願役退除役軍…第5條採購單位辦理勞務採購應適用本辦法者,國防部得自行或委任採購單位公告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第6條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之勞務採購,其採評選方式者,得將廠商已進用或承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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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