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 第6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第6條

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之勞務採購,其採評選方式者,得將廠商已進用或承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或比例,或承諾分包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之契約金額,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但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評選項目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高於價格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 採購單位辦理第二條第二項之勞務採購,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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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