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 第6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第6條
採購單位辦理
第二條
之勞務採購,其採評選方式者,得將廠商已進用或承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或比例,或承諾分包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之契約金額,列為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但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評選項目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高於價格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 採購單位辦理
第二條
第二項之勞務採購,第一次招標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於辦理第二次招標時,開放全部廠商投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國防部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勞務採購處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