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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第1條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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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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