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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 第6條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6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實施測謊時,得由機關內測謊人員自行為之、委託測謊人員或具有測謊人員之醫療、相關機關(構)(以下簡稱測謊機關(構))為之。 測謊人員不得參與受測人之觀護、評估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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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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