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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被害人為驗傷及採證時,應注意其身心狀態及被害情況,並詳實記錄及保存。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證物之保存及移送,應注意防止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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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