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協調醫療機構成立之醫療小組,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或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