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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陪同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時,應恪遵專業倫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場協助詢(訊)問之專業人士,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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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