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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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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