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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7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7條
犯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之罪及犯刑法
第三百十九條之二
第一項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準用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三條
至
第三十五條
、
第四十二條
及
第四十三條
規定。 刑法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至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案件,準用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至
第二十八條
規定。 以刑法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
至
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之性影像,犯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
、
第三百零五條
、
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罪者,準用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至
第二十八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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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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