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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 第1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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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從事情報工作期間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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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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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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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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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應發給其精神撫慰金。前項精神撫慰金,以第六條俸給補償金為基準,並依喪失…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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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之醫療費,由情報人員或其親屬提出醫療證明送隸屬之情報機關逕行審查核定…
第11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後,補助親屬營救費項目如下:一、涉訟之訴訟費及律師費。二、爭取改善獄中生…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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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時,應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十萬元之一次補償金。
第14條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年三節應各發給有領受權親屬合計五萬元之慰問金。
第15條
補償及救助費用於領取期間或領取後,如發覺未有喪失人身自由之事實,或以其他方法詐得者,其原隸屬…
第16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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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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