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30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0條

本法所定聲請案件,經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者,應將不受理裁定上傳於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於上傳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意見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件,審查庭應於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附記意見送憲法法庭。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