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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3條

憲法法庭審理受理聲請案件之次序,斟酌下列因素定之: 一、評決受理之先後。 二、案件之重要性及急迫性。 三、案件準備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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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