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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32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2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四 節 分案及審查庭之程序審查
聲請案件應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者,除憲法法庭另有決議外,按審查庭提出審查報告或裁判草案之先後順序,排定評議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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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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