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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28條

審查聲請案件,大法官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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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