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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31條

聲請案件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應以裁定宣告受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者,由承辦大法官起草附理由之裁定草案,經審查庭審查後送憲法法庭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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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