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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45條

審查庭大法官應於不受理裁定簽名或蓋章。 應送憲法法庭評決之聲請案,以憲法法庭評議確認之最後文本為原本。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原本以憲法法庭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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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