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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46條

大法官應於其提出之意見書原本簽名。 加入意見書之大法官,應提出書面載明加入之範圍並簽名;前開書面,於意見書已於確認裁判文本評議時提出,並經評議確認加入前開事項者,得以確認裁判文本評議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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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