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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第50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第50條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六 節 裁判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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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受理後,仍得裁定不受理。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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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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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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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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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裁判及各大法官意見書之送達,自書記官收領原本日起,不得逾十日。但審查庭一致決不受理裁定及意見…
第51條
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該大法官得指明顯然錯誤及更正之文字,經…
←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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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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