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第10條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10條

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旁聽人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足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者,審判長得予警告,並得制止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