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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8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 四、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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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