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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飲酒、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合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攜帶各種標幟、標語、海報或擴音器。 四、攜帶具通訊功能之電子物品或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但經憲法法庭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未滿七歲之兒童。 六、衣履不整。 七、拒絕安全檢查。 八、其他足認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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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除依法不予公開並禁止旁聽者外,均許旁聽。第3條法庭旁聽席位分為民眾旁聽席及記者旁聽席,不得站立旁聽。第4條進入憲法法庭旁聽,應持旁聽證。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第5條旁聽證之請求、核發及繳還事項,依憲法法庭公告辦理。第6條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第8條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大聲交談、鼓掌或喧嘩。二、向法庭攝影、錄…第9條大法官蒞庭,在庭之人均應起立;審判長宣示裁判時,亦同。第10條旁聽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並得命看管…第11條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第12條第二條有關旁聽之規定,於宣示裁判或其他有必要於憲法法庭開庭之情形,準用之。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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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