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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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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第6條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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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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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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