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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 第11條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11條
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 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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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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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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