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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五、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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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