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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3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提供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複本。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前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準備或評議文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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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