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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 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二、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三、其他法令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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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