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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0條

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訴訟文書送達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前項情形,送達證書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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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