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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5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與紙本書狀提出於憲法法庭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一、不屬附件所列之送方。 二、傳送不屬附件所列之書狀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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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