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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第3條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3條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附具之證據及附屬文件檔案格式,應依下列規定;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予收受: 一、書狀之檔案格式為 WORD 檔及 PDF 檔。 二、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為 WORD 檔、JPG 檔或 EXCEL 檔。 三、單一檔案大小不得逾 50MB ;書狀附具之證據及文件單一檔案大小逾 50MB 者,應將檔案分割,分割後之檔案名稱應與書狀及其所列證據及文件之名稱相同,並應於檔案名稱標註分割之檔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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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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