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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8條

兩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書狀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他造之主張或為準備言詞辯論提出之書狀及附具之證據、文件,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通知他造。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送方書狀後,應以電子郵件副知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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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