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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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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下列書狀及卷內文書之公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一、聲請書及答辯書。二、補充聲…第3條本辦法所稱之公開,除憲法法庭另有指定外,係指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供當事人及不特定公眾閱覽。第4條書狀及卷內文書涉及個人資訊,依法不得揭露自然人姓名者,其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應限…第5條下列為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一、依法核定之國家機密。二、公務秘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秘密之事…第6條利害關係人請求限制公開而有正當理由者,憲法法庭得就請求部分限制公開。第7條書狀及卷內文書含有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予適當遮掩後,就其他部分公開之。第8條下列具狀者,其提出於憲法法庭之書狀內容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應另提出依本辦法遮掩應予限制…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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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