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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 第5條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5條
監督會應定期對稽核認證團體進行作業成效之評鑑及考核,其結果得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選稽核認證團體評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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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刪除)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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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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