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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第8條

稽核認證團體應將稽核認證之文件表單、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工作底稿)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稽核認證團體應提供作為監督會或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鑑、考核或監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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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