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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6條

責任業者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表、回收清除處理費繳費證明及扣抵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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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