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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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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8條
責任業者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後,其營業狀況變動,致與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有重大差異,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年度差異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依
第六條
或
第九條
規定自行申報、繳費。 採用查定營業量或進口量之責任業者,經主管機關查核有短漏者,應令其補繳短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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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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