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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八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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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