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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2條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無力耕作係指家境貧困,曾受政府生活扶助有案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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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