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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4條

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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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