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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 第6條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6條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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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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