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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2條

懲戒法院第二審之判決,有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得審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須以言詞辯明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 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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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