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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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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5條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書面意見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 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公務員懲戒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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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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