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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7條

言詞辯論期日開始後,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示言詞辯論重點及進行方式。 二、兩造陳述上訴及答辯之意旨。 三、專家學者陳述意見。 四、合議庭得訊問兩造及專家學者。 五、兩造綜合陳述或辯論。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前項次序。 審判長得視案件及法律爭點之繁雜,決定兩造陳述之時間。 兩造陳述及辯論,以上訴理由書狀指摘並經確認為爭點事項之內容為限。如有逾時、重複或其他不當情形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制止其繼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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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懲戒法院第二審之判決,有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得審酌下列情形定之: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第3條懲戒法院第二審案件應行言詞辯論者,審判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第4條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製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及其他應到場之人員。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第5條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前項書…第6條懲戒法庭審理第二審案件,應公開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第8條懲戒法院第二審懲戒案件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第9條懲戒法院第二審職務案件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程序:…第10條言詞辯論終結後,審判長應指定期日宣示裁判。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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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