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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六條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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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懲戒法院辦案之期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第3條懲戒法院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如發現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第4條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懲戒法院研究考核科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以院長…第5條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予辦理外,並應由承辦書記官按月填具…第6條遲延案件月報表,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次編列。第7條院長或審判長審核第四條之通知或第五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第8條案件逾第五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第9條案件進行尚未逾第五條所定期限,而有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第10條視為不遲延案件,由懲戒法院列管,並應於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二),按案件收案之先後,依…第11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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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