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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第3條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者,至遲應於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之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本辦法所訂之申請文件,送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申請股票認定。 各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學術或研究機構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將前項認定結果函復該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該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但前項之認定,經審查屬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欠缺或應載明事項不全者,各主管機關得命學術或研究機構於申請年度之隔年報稅起始日三個月前完成補正。各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學術或研究機構補正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認定結果函復該學術或研究機構,並通知該創作人、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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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第三條申請,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第4條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限於其學術或研究機構取得股票日及該創作…第5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第三條申請,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及下列文件:…第6條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於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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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