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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第4條

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限於其學術或研究機構取得股票日及該創作人獲配股票日,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所稱取得股票日,為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股票予我國創作人之交付股票日;所稱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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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指我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第3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者,至遲應於分配股票予我國創…第5條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第三條申請,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及下列文件:…第6條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於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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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