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 第5條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第5條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辦理第三條申請,應檢具學術或研究機構緩課暨擇低課徵所得稅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科技計畫之計畫書、其合約或核定函。 二、其他足資證明智慧財產權為科技計畫產出之文件。 三、學術或研究機構當次取得股票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四、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權利證書影本。 二、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